雲林縣教師會章程

雲林縣教師會章程

    095年6月2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096年5月2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2年4月2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4年5月2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名稱為「 雲林縣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內,並得在本縣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二 章 宗旨與任務  

 第4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教學自主權與學生之受教權益。  

  二、與本縣教育局協商與教師權益相關之事項。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權益與教育事項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對教育決策、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辦理教師進修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七、促進各校教師會之經驗交流與連繫。 

  八、與各地區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九、協助本縣各級學校成立學校教師會或成立聯合教師會。 

  十、接受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十一、推動社區教育文化相關工作。 


第 三 章 會員 

 第6條 本會以雲林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每一教師會為一員。 

 第7條 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經常務理事會核可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 

 第7條之1 本會之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侷限於會員代表。 

 第7條之2 本會之會員,以學校教師會為選舉區,五十位或以下者派出代表二人,二十六人至五十人得選出二名會員代表,五十一人至一百人得選出三名會員代表,一百零一人以上得選出四名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之任期與本會屆次相同;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訂之。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享有派代表參與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一切依人民團體法應享受之權利。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諮詢、協助之權利。 

 第9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自律公約。 

  二、繳納會費。 

 第10條 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有違反本章程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經查明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議決予以停權處份。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11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後,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四 章 組織 

 第12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確定,並公告之。 

 第13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監事。 

  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四、審議本會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除名。 

  七、議決本會各項事業及基金之創立。 

  八、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九、議決其他與本會任務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十、財產之處分。 

  十一、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至十一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4條 本會之理事合計一十五名,候補理事名額五名,任期一屆二年,連選得連任, 

     自106年第七屆起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14條之1 本會理事及監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一般會員中選任。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 

 第14條之2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2人為副理事長。 

 第14條之3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應指定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並於15日內召開臨時理事會重新選任之。副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 

 第14條之4 本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任期一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自106年第七屆起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時,應於15日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一年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15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四、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六、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七、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八、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九、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15條之1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總幹事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本章程規定代理理事長。 

 第16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每季之財務收支及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監察之事項。 

 第17條 理、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屆理監事之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次屆理監事之任期從當選該年之八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之七月三十一日止,理監事之改選事宜應於六月中旬以前完成。 

 第18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學校教師會會長、及執行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19條 本會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20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總幹事一人;秘書處下設各部門及行政單位,其組織名稱及人員編制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各類會務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四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20條之1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主持內部行政會議,指導監督會務人員並負工作考核之責。 

      秘書處之行政編制、專職人員名額、工作權責等事項之準則,由總幹事研擬,經理事長核定後,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之。 

 第21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置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22條 本會得視需要,經理事會同意聘請顧問;顧問為無給職,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23條 本會設各級學校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五 章 會議 

 第24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 

 第25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委託出席人數不能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委託出席者,以當天在報到處登記時間之先後順序依次代理出席,額滿為止。 

     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6條 刪除 

 第27條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28條 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29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30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31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發出開會通知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3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五百元(含縣教師會三佰元,另代收全國教師會會費二百元);新成立之學校教師會,若於七月一日以後加入,則繳交叁佰伍拾元(含縣教師會壹佰伍拾元,另代收全國教師會費貳佰元)。 

  二、捐贈。 

  三、活動收益及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33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34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及預算報告,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35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則 

 第36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7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38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建立日期 2014-02-18 14:10:36